注册香港本地企业条例

公司注册后,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于规定的证明时间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法定申请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申报:

第658条规定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表格NR1。

第648及652条规定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及/或他们的详情有任何更改,公司须在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表格ND2A及/或表格ND2B[视情况而定]

第662及664条规定公司须以表格NAR1交付周年申请表及每年登记费。

  • 私人公司 须就每一年在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在该年的周年日后的24日内支付;
  • 公众公司 须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公司的申报日期{即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后的43日内交付,并随附公司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经核验正式副本。
  • 担保有限公司 须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即公司的会计参照假期结束后的9个月期满之日}后的42日内交付,并须随附公司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 办理商务登记及换领商业登记属税局辖下商业登记署说执行的《商业登记条列[香港法例第310章]的法定要求,即使你已换领商业登记证,你仍须根据《公司条例》而顶明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及每年登记费用。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费用。
  • 公司如未遵守《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包括每名董事、公司秘书、经理)均可被检控。一经认罪,可以被处失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