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索赔不是自动的,需要通过向税务局申请。通常,境外收入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提供非来自香港的利润证明,以及提供产生利润的交易证据。
在香港境内没有产生相关利润的经营活动
在一个纳税年度,董事在香港逗留少于 60 天。
纳税人应准备与业务运营相关的所有内容的复印件以进行测试。说真的,税务局不仅合理地质疑公司的账簿,而且还质疑每一份文件,所以,税务局想要每一张发票、收据和每张银行对账单等等。
说明所有活动均在香港境外进行的完整交易,记录如下:
-显示离岸作业位置的组织结构图
– 电子邮件、传真和分项电话帐单,显示向客户/供应商拨打的电话号码
-与客户和供应商的会议备忘录
– 旅行收据和护照复印件显示地点和访问日期
-采购订单、销售订单和发货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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