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营商环境下的法律制度与司法

法律制度与司法机构——《基本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它行使本区的司法权,独立于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香港法院审理和裁决所有起诉和民事纠纷,包括所有公法和私法事宜。
法治和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律制度的基石。 在“一国两制”政策下,香港有以普通法为基础属于自己的法律体系,并由香港编纂的法律条例。香港现行的法律包括:
《基本法》
《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
1997 年 7 月1日以前在香港生效的法律,包括
普通法
衡平法,违反《基本法》或经立法机关修订的法律除外;
受立法会任何修订的规限;
香港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基本法》规定律政司(“DoJ”)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可不受任何干扰。司法机构,即香港的法院,负责依法在香港进行司法行政,并根据法律对刑事和民事案例作出裁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收任何干涉。司法机构成员独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和立法机构,是香港法律制度的根本。
 
司法机构
香港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由上诉法院和原讼法庭组成)、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及其他专业法院。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法院系统内具有终审权的终审上诉法院。它审理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上诉,特别是涉及公共和宪法重要性的问题,或根据管理法令的规定,准许上诉。有首席大法官1人,常任法官3人,非常任法官15人。最终上诉由 5 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通常包括首席大法官、3 名常任成员和 1 名非常任成员。终审法院可要求邀请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官到庭,而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一些杰出法官已作为法院成员到庭并继续作为法院成员到庭。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审理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移交的民事及刑事事项的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的上诉案例。它还对下级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有13名上诉法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3名副院长。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由27名法官组成。对民事和刑事事项拥有无限管辖权。在其上诉管辖权内,它审理裁判法庭和其他法庭的上诉。最严重的罪行,如谋杀、过失杀人、强奸、持械抢劫、复杂的商业欺诈和涉及大量的毒品犯罪,在一审法庭上,由一名法官和一个7人的陪审团(或在法官的特别指示下由9人组成)共同审理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限。在其刑事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理较严重的罪行,但谋杀、过失杀人和强奸等少数非常严重的罪行除外。裁判法院对各种罪行判处的最长监禁期为七年。区域法官共有 43 名,其中包括首席地方法官。
 
裁判法院
治安法庭对各种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截至 2018 年 2 月 8 日,共有 72 名裁判官在 7 个裁判法院出庭。
对可公诉罪行的检控在裁判法院一般有两年监禁的限制或罚款 100,000 港元,某些法定条文赋予裁判官最高可判处 3 年监禁及处以最高 500 万港元罚款的权力。视乎案件的严重程度,律政司可申请将案件移交区域法院或提交给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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