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份公司注册公报的新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对公司登记册进行新检查制度的第一阶段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开始 。
自 2021 年 8 月 23 日起,公司可拒绝公众查阅董事的常住住址和董事的完整身份识别号码 (“IDN”)。此外,包括在公司保存的董事名册和公司秘书名册中的公司秘书。尽管如此,公司应在其自己的董事登记通讯地址以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 IDN 中供公众查阅。
第一阶段常见问题
1/ 首先,对于地址有什么限制?
根据第 643(1)(a)(ii)、(2)(b) 或 (3)(b) 条(与 通讯地址有关)。以及《公司条例》第 643(5) 条。公司的董事名册 须载有其自然人董事或后备董事(“指定董事”)的通讯地址, 且该地址不得为 邮政信箱号码。
2/ 在第 1 阶段开始时,是否有任何与遵守第 643(1)(a)(ii)、(2)(b) 或 (3)(b) 条规定有关的过渡安排?新的检查制度?
是的,有过渡安排。安排如下:
(A) 在新视察制度第二阶段开始日期或之后的公司首个周年申报表日期之前,公司董事名册无须载有指明董事的通讯地址,除非 ——
(i) 某董事的资料于第二阶段开始日期或之后首次记入董事名册 ;或者
(ii) 在第 2 阶段的开始日期或之后,对载于董事名册的指定董事的详情作出任何更改 。
(B) 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将被视为指明董事的 通讯地址,直至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 ——
(i) 公司将某董事的 通讯地址记入其董事名册的日期;
(ii) 公司在第二阶段开始日期或之后的首个周年申报表日期 。
(C) 在第 2 阶段开始前,公司无需根据 《公司条例》第 645(4) 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下简称“处长”)就 以下各项 ——
(i)将某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公司的董事 名册;或者
(ii) 更改载于公司董事名册内的某董事的通讯地址 。
(D) 如果在紧接第 2 阶段开始之前,某董事的通讯地址包含在公司的董事名册中, 并且该地址不是公司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因此,该公司须在第 2 阶段开始后 15 天内,根据第 645(4) 条就某董事的通讯地址 向处长交付通知 。
3/ 是可以在公众检查中隐瞒我的公司信息吗?
是的,根据《公司条例》第 644 和 651 条,公司可不提供公众 查阅其董事名册和公司秘书名册中所载的指定董事的 URA 以及指定董事和公司秘书的 完整 IDN 。
4/ 最后,可以保留我的完整身份证号码吗?
不可以,《2021 年公司记录(查阅和提供文本)(修订)条例》 规定,对于 IDN,不得隐瞒号码的第一部分。对数字第一部分的引用是:
(a) IDN 包含偶数个字母数字字符 的序列,必须显示该序列的前半部分;或者
(b) IDN 包含一个由奇数个字母数字字符 组成的序列,必须显示以序列中的第一个字符开始并以位于序列中间的字符结束的部分 。
5/ 可以提供 IDN 第一部分的示例吗?
示例如下:
香港身份证号码
全数
号码的第一部分
A123456(7)
A123
XA123456(7)
XA123
护照号
全数
号码的第一部分
ABCD1234567
ABCD12
ABCD12345678
ABCD12
ABCD123456789
ABCD123
ABC-123-4
ABC1
#A1234567H(*)
A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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