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免税(第二部分):如何构建香港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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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构建“香港来源的利润”呢?
多年来,法院一直在考虑利润来源问题。税务局根据其网站上的各种法院判决提供了某些董事会原则:
1) 事实
利润的地域性问题是一个困难的、实际的问题。利润是否来自香港取决于利润的性质以及产生该等利润的交易的性质。
2) 操作测试
确定利润来源的一项广泛原则是查看公司为赚取相关利润所做的工作以及公司在何处完成了这项工作。换句话说,正确的方法是识别产生相关利润的操作,并确定这些操作发生的地点。
3) 主要营业地点
公司可以在海外维持业务,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没有海外业务本身并不意味着香港业务的所有利润均来自香港。然而,如果一家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香港,而在海外并无业务存在,则该公司赚取的利润很可能被视为来自香港。
4) 作出决定的地点
日常投资/业务决策发生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时要考虑的因素之一。然而,它通常不是决定因素。
5) 非盈利活动
在确定产生利润的业务活动的性质时,仅考虑公司的盈利活动。因此,一般行政活动不符合利润产生活动的条件。
6) 贸易公司利润原则
货物买卖合同
决定货物贸易利润来源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购销合同的影响地。
“生效”不仅意味着合同是合法执行的。它还包括合同条款的谈判、订立和执行。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货物是如何采购和储存的?销售是如何进行的?订单是如何处理的?货物是如何运送的?融资是如何安排的?付款是如何产生的?
需要考虑的情况

如果买卖合约在香港生效,则利润须在香港征税。

如果买卖合约是在香港境外订立,则利润在香港无须课税。

如果购买合同或销售合同在香港生效,最初的假设是利润在香港征税。但是,必须检查其他相关事实以确定利润来源。

如果向香港客户(包括海外客户的香港采购办事处)进行销售,则销售合同通常会被视为在香港生效。

如果买卖合约的订立不需要到香港境外,而是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方式在香港进行,则该合约将被视为已在香港订立。
7) 服务业利润原则
执行服务的地方
对于服务业务,收入来源是提供服务的地点。如果服务是在香港进行的,则收入在香港有来源。
如果在香港经营业务的公司赚取服务收入,但服务完全在香港境外进行,则服务费在香港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