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保留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义务

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都必须通过采取合理措施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以备存重要控制人名册。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除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外,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都必须保存重要控制人名册(“SCR”),其姓名的人可以查阅该名册被登记在登记册中或应任何执法人员的要求登记。
 
即使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该公司仍需保留重要控制人登记处。但这个制度不适用于任何非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即使它们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注册为第 16 部非香港公司。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
                          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
                          作为公司股东并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的法人实体。
 
直接或间接对公司拥有重大控制权的人:
超过25%的股份
超过25%的公司投票权
任命或罢免公司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权利。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或控制。
对非法人但其受托人或成员符合上述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信托或公司的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
 
为确定重要控制人,公司应:
审查所有现成的文件和信息(例如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契约或协议),
考虑个人、法人实体、信托或公司持有的利益,考虑任何联合安排的证据,以及公司根据公司情况可能须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
 
一旦公司确定了其重要控制人,公司必须在详细信息得到确认后的 7 天内在登记册中输入所需的重要控制人注册资料,而重要控制人登记处不能留空。公司的董事、股东和所有者必须通知/更新公司秘书的详细信息,以便公司秘书协助归档和或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处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