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和恢复常见问题解答

1.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是否可以根据新《公司条例》(第 622 章)(“新公司条例”)在公司注册处申请撤销注册?
不可以。只有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才可根据新条例第 15 部第 2 分部申请撤销注册。
 

2.根据新《公司条例》申请撤销注册的条件和要求是否有任何变化?
是的。除旧《公司条例》(第 32 章)规定的三个条件外,即公司尚未开始或已停止经营及业务,公司没有未偿还的负债,并且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另外,根据新公司第750(2)节规定了三个注销登记的新条件: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诉讼的一方;
在香港没有不动产;
如该公司是持股公司,其子公司的资产概不包括在香港境内的任何不动产。
 

3. 在新条例下,注销登记的文件提交要求有无变化?
没有,所需的文件与以前相同。申请必须采用指明的格式,并附有规定的费用,税务局局长不反对取消注册的书面通知。

4. 如何将已解散的公司恢复到新公司条例下的公司登记册?
简而言之,它取决于:

注销登记解散的公司,可以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

因公司注册处处长注销而解散的公司,可以通过法院命令或行政恢复申请恢复。
如需通过法院命令恢复,可根据新《公司条例》第 765 条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

 
5. 什么是“行政恢复”?
“行政恢复”是公司注册处处长通过行政方式将公司恢复到公司登记册的新程序。

6. 任何公司都可以申请行政恢复吗?
不可以。要符合行政恢复的资格,公司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根据公司注册处除名,并且公司必须因此解散。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得申请行政复权。

7.解散的公司可以随时申请行政复权吗?
不,因此有以下时间限制:

对于解散的本地公司,自解散之日起 20 年内。而对于非香港公司,则是在剔除日期后的 6 年内。

8. 谁可以申请对已解散公司进行行政恢复?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该公司董事或成员的人可申请,非香港公司一样,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的人,所以可以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行政恢复的人是有限制的。
处长通常会要求出示公司成员提出申请的书面授权。

9.行政复权的条件是什么?
重要的是,行政恢复的条件是:

(a) 对于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该公司当时正在运营或开展业务,且名称从公司登记册中删除;
如果该公司在香港拥有任何不动产的,且已归属政府作为善意空置物,政府不反对恢复;
申请人必须提供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最新公司纪录;
申请人支付或偿还,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财产或权利的成本、费用和债务,或与申请程序有关的成本、费用和债务。
(b) 非香港公司
该公司在申请时在香港有营业场所,并在其名称被注销公司注册登记前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和
申请人必须提供由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最新公司纪录;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施加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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