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识别和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外,香港公司还必须根据 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为其公司指定一名代表。
根据《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指引》,第2.7节还指出,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人作为其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公司SCR相关的协助。指定代表必须是以下之一:
公司中的成员、董事或雇员是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
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的持牌人,如《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条例》(第 19 章)所定义。615(“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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