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分类:第 11至 15 类

香港商标分类:第 11 至 15 类
第 11 类
用于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和卫生目的的设备。
本类尤其包括: 空调设备;暖床器、热水袋、电热锅或非电热锅;非医疗用途的电加热垫子(垫子)和毯子;电热水壶;电炊具。
本类尤其不包括:蒸汽发生装置;电加热衣服。
公司和产品示例:
大金空调(香港)有限公司 – 空调。
日立 – 冰箱。
第 12 类
车辆;通过陆地、空中或水上运动的装置。
本类包括用于陆地车辆的发动机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的联轴器和传动部件;气垫车。
本类不包括某些非运输用途的特殊车辆;车辆的某些部分;金属铁路材料;非陆地车辆的马达、发动机、联轴器和传动部件;电动机和发动机的零件(各种)。
公司和产品示例:
梅赛德斯-奔驰 – 汽车。
波音公司——飞机。
·    第 13 类
枪支;弹药和射弹、炸药;烟花。
本类主要包括枪支和烟火产品。
本类不包括火柴。
公司和产品示例:
Liuyang China Supreme Fireworks——烟花。
Norinco – 枪支、弹药等。
第十四类 不
属别类的贵金属及其合金和贵金属制品或镀贵金属制品;珠宝、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这主要包括贵金属、不属于其他类别的贵金属商品,以及一般的珠宝、钟表。
本类尤其不包括:按功能或用途分类的贵金属商品。
公司和产品示例:
六福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 珠宝。
周生生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 珠宝。
第 15 类
乐器。
本类尤其包括:机械钢琴及其配件;音乐盒;电气和电子乐器。
本类不包括用于录音、传输、放大和再现声音的设备。
公司和产品示例:
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 – 电子乐器。
Yamaha Corporation – 电子乐器。
请参阅节 http://www.ipd.gov.hk/eng/ intellectual_property /商标/ how_to_classify.htm 在知识产权署网页,并 http://web2.wipo.int/分类/漂亮/ nicepub / EN / fr/edition-20150101/ taxonomy/ 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上,了解有关国际分类当前版本和版本的详细信息。
如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 sales@centreo.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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