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香港企业家税收申报

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OECD0的秘书处分析报告:税收协定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产生的影响》,简称OECD报告。报告分析了新冠肺炎全球流行可能引发的跨境税收问题。分析提到由于政府实施了各种检疫措施和出行限制导致常设机构设立改变税收居民身份。
关于疫情期间实施税收协定的常见问题
问题1:
在疫情期间,我的员工在家办公,家庭办公能定义为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吗?

回答:
家庭办公不能定义为常设机构。由于突发的新冠疫情,员工的工作地点临时发生改变,员工居家办公不在税收辖区办公,不应视作常设机构。
问题2:
在疫情期间,员工不得不在在家工作。但实际上该雇员与海外公司签署了正式雇佣合同,公司总部在中国香港。这名员工也有履行他的工作职责,例如与贸易伙伴签订合同之类的工作。者可以看作是常设机构吗?

回答:
不,这不能视作常设机构,因政府指令,雇员在本国临时工作,在本国管辖范围内代表外国雇主签订短期合同,而不是正常的例行公事,不太可能被视为经常行使权力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因此不应为企业常设机构。

问题3:
因疫情而暂时停工的建筑工地。不是因为缺乏材料或劳力导致建设项目超支。当计算工程日期时,我是否可以从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的总项目日中扣除暂停天数?

回答:
施工现场因疫情而暂停,造成项目超支,超出天数可以从工程竣工天数中扣除,因此,这不是常设机构。
但是,在计算工程时间持续时间,由于缺少劳动力或是材料导致的暂停,这种暂停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的。
问题4:
在疫情期间,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地点发生了变化,是否会影响有效管理场所,改变居民身份吗?

回答:
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临时搬迁或无法旅行。根据税收协定,这不应导致改变管理机构所在地或造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问题。
问题5:
在疫情期间,一部分人的居住地址发生变化。根据税收协定缔约方各自的税法,他们似乎在两个地方构成税收居民身份。如何解决这个双重居民的个人身份问题?

回答:
如果能够适用税收协定中解决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加比规则”,即使个人受疫情影响暂时在异地居住,其税收居民身份也不会发生变化。
如想了解更多信息,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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