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香港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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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即在香港境外设立的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则为代表处。海外公司在香港设立代表处受公司条例第XI*部规管。
*第 XI 部分 –
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公司 
关于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规定
332. 第 XI 部分的适用
333. 由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海外公司向注册官交付的文件等
333A. 关于授权代表的持续义务
333B. 终止授权代表的注册
333C. 处长保留一份海外公司董事的索引
334.(已废除)
335. 返回要交付给注册服务商的文件等。以及更改的
336. 海外公司账目
337.说明海外公司名称的义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注册所在国家
337A. 开始清算和任命清算人的通知
337B. 海外公司在香港使用公司名称的规管
338. 向海外公司送达文件
339. 海外公司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时发出的通知
339A. 将海外公司名称从注册簿中删除等
340. 处罚
341. 第 XI 部分的解释